如何定性贪污罪未遂?
杭州余杭刑事律师
2025-05-21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不属于自己的单位或者个人索取、收受财物,构成贪污罪。对于贪污罪未遂的认定,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首先,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贪污犯罪,但尚未完成最终结果;其次,未能完成是由于客观因素所致,而非主观上放弃;最后,符合刑法中关于犯罪未遂的一般规定。具体而言,当公职人员已经主动索取财物但未实际收受时,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未遂。根据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未遂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法律依据:第四百四十三条:(一)将公私财物混为一谈,非法占有公财,数额较大的;(二)盗窃、挪用公费或者捞取公款数额较大的;(三)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不属于自己的单位或者个人索取、收受财物,数额较大的。第三十三条:犯罪未遂不负刑事责任。但是,行为人在共犯中自首的,可以从轻处罚;对于情节较轻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第五十四条:犯罪在客观上尚未完成,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放弃犯罪,都以犯罪未遂论,从一部分定罪量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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